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祭祀公業(法人)處分不動產應備文件

祭祀公業為義務人,處分不動產應備文件

有關出賣人為祭祀公業辦理買賣登記時,祭祀公業管理人及派下員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 ( 契約書正本應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

三、民政機關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 ( 含派下全員名冊、派下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 ) 、規約 ( 無者免附 ) 、管理人備查文件。

四、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派下員同意處分授權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書。【祭祀公業之規約中已明確約定授權管理人得代表派下員就祭祀公業之不動產為處分或設定負擔者,得逕由管理人提出身分證明及其印鑑證明辦理登記:

內政部101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7946 號函

【內容】 一、略。 二、按基於私權自治原則,祭祀公業如於規約中明確授權管理人得代表派下員就祭祀公業之不動產為處分或設定負擔者,應予尊重。 爰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其不動產時,倘規約中已有上開授權管理人之約定,於該公業申請旨揭登記時,毋庸提出派下員同意授權文件及其印鑑證明,得逕由管理人提出身分證明及其印鑑證明辦理登記。未能檢附印鑑證明者,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得免親自到場外,應依同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

六、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 應經稅捐機關加蓋查無欠稅戳記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

七、土地所有權狀。

 

祭祀公業法人為義務人,處分不動產,其登記要件、程序以及應備文件

按祭祀公業法人處分其財產時,除須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外,申請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42條規定,檢附: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權利書狀。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如移轉契約書 )。

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及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等,並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五、義務人為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獲同意備查證明文件。

以上供請參考,如仍有疑義,因涉具體個案之審查,請檢具相關事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洽詢,以資便捷、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