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人工智慧基本法

  • 發布單位:第一課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時,通過5項附帶決議如說明一至五。

一、要求行政院科技政務委員督導數位發展部會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於「人工智慧基本法」三讀後 3 個月內,針對 AI 之應用完成「兒少影響性評估」及公開相關報告以供各界參考,並研議建立相關機制,以便未來定期進行相關評估,以保障兒少身心健康及權益。

二、為確保人工智慧應用同時兼顧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與人權福祉,請行政院科技政務委員督導數位發展部會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和衛生福利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於「人工智慧基本法」三讀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兒少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公開發布,供社會各界參考。另請數位發展部研議建立常設性評估機制,以定期檢視人工智慧應用對兒少權益、人權以及性別之影響,持續強化其保護措施。

三、各級政府應於本法公布後6個月內,檢討並完成已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的風險評估。另應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四、本法第十條所指之基礎設施為資料中心、能源設備等有利於人工智慧發展之基礎設施。

五、教育部應於本法公布後6個月內,制定並公告「人工智慧使用和學習指引」,以作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人工智慧教育及輔導學生使用之依據;其內容應涵蓋未成年人保護、資訊倫理、隱私安全及正確使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