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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

  • 發布單位:第一課

「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1,業經內政部於115年3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