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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所得稅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

  • 發布單位:第三課

一、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08年修訂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1項,且未被該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就可以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二、為增進民眾瞭解前開稅賦新制之內涵,衛生福利部製作說明文件如附件,如有相關疑義,亦可請民眾洽0800-000-321或1966專線諮詢。
三、另為強化民眾對於長照扣除額之瞭解,衛生福利部將陸續製作上架問答集及多元宣導素材,並置於官網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網址:https://1966.gov.tw/LTC/lp-4639-201.html),亦請轉知多加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