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記申請書(縣政府用印)。 2.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清冊。 3.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期滿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及審查清冊。 4.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文件(市政府備查之會議紀錄資料)。 5.權利人戶籍謄本(須載有原住民身分)。 6.土地所有權狀(委任申請義務人管轄公所檢附)。
1.土地登記申請書(縣政府用印)。
2.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清冊。
3.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期滿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及審查清冊。
4.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文件(市政府備查之會議紀錄資料)。
5.權利人戶籍謄本(須載有原住民身分)。
6.土地所有權狀(委任申請義務人管轄公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