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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權、地上權拋棄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原他項權利人蓋印鑑章及委任申請義務人管轄公所用印)。

2.他項權利拋棄證明書(原他項權利人蓋印鑑章,並請記明確無其他法律上之受利益人)。

3.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文件。

4.他項權利人戶籍資料。

5.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

6.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書狀滅失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