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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2.0

  • 發布單位:第三課

實價登錄2.0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100年12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
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自10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價登錄制度。目前已有300多萬筆買賣、租賃及預售屋不動產
交易資訊提供查詢。

而為精進實價登錄制度,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透明、即時、正確,同時防杜預售屋投機炒作,於110年1月27日
再次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實價登錄2.0新制規定包括以下重點:

一、地號門牌完整揭露
修法前,實價登錄提供查詢之交易資訊只有揭露區段化的地號或門牌資料(如中正路1-30號),2.0新制施行後將改為
揭露完整詳細的地號及門牌資訊,且已提供查詢的300多萬筆交易資訊也將溯及揭露,使交易資訊更為透明。

二、預售屋全面納管、即時申報
增訂銷售預售屋者在建案開始銷售前,應將建案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此外,預售屋不論是銷售
預售屋者自售或委託代銷業者銷售,均應在簽約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交易價格等資訊,讓預售屋交易資訊更
為即時、完整。

三、增訂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
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的正確性,新制並配合增訂縣市政府得向交易當事人等要求查閱相關文件或說明的規定,而
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的案件,亦可由內政部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有關文件。此外,對於未依限申報、申
報價格或面積不實情形,並可按戶(棟)處3至15萬元罰鍰,經2次處罰仍未改正者,並可加重按次處30至100萬元罰
鍰。

四、紅單交易納管
銷售預售屋者或代銷業者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並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保
留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買受人也不得將該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
違反規定者,將按戶(棟)處15至100萬元罰鍰,防杜投機炒作。

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管理
銷售預售屋者在銷售前應將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其使用之契約如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可直接按戶(棟)處6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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