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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為承租人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限制或阻止

  • 發布單位:第三課

為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避免部分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配合增訂第10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