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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有關地政類法令涉及青年權益年齡限制規定

  • 發布單位:第三課


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為配合新制,

有關內政部地政類主管法令涉及青年權益年齡限制規定(如下表):

 

編號

法令名稱

相關條文內容

成年或20

備註

1

平均地權條例

20條(第3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41條(第5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