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為配合新制, 有關內政部地政類主管法令涉及青年權益年齡限制規定(如下表): 編號 法令名稱 相關條文內容 成年或20歲 備註 1 平均地權條例 第20條(第3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第41條(第5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為配合新制,
有關內政部地政類主管法令涉及青年權益年齡限制規定(如下表):
編號
法令名稱
相關條文內容
成年或20歲
備註
1
平均地權條例
第20條(第3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第41條(第5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