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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建物測量檢附專共有圖說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及「推動建物圖資向量化製圖」

  • 發布單位:第三課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自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如果建管機關備查的圖說有明確標示全部共有與一部共有的項目範圍之「專共有圖說」,地政事務所就可以依圖說標示,將全部共有(大公)編1個建號,再將一部共有(小公)另編1個建號,如果圖說上標示一部共有的範圍有3種,地政事務所就可以編3個小公建號。但是,如果圖說標示的共有部分沒有區分為全部共有與一部共有時,地政事務所只能將全部公設編1個建號。上述規定,不論起造人是1人,或是2人以上,只要是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測繪登記,都有適用。也就是「圖說標示大小公才可以登記大小公。」
本所將持續推動「建物圖資向量化製圖」;利用內政部建物測量繪圖軟體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不僅可以提升建物測量效率與品質,資料經過加值應用處理之後,更可以提供全國需用向量建物圖籍之機關或民間團體整合運用,以落實圖資整合應用及資料流通共享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