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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

  • 發布單位:第三課

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司法院為了提供一個民眾可以迅速找到解決紛爭的機構,已建置「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強化行政型及民間型ADR機構的連結,這個查詢系統建置後,民眾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依據機關種類、糾紛的種類、機關的名稱、機關所在地等資料,很快找到協助解決紛爭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