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通知書依通知書所列地籍調查時間,到達土地坐落現場,指認土地界址,自行設立界標後,在地籍調查表上認定簽章。如對土地指界方式與設立界標時機不明瞭,請參考通知書背面說明。
二、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並設立界標,戶地測量即依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施測,測量時不另行通知;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因界址不明而不能指界時,請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另定期辦理協助指界,實地測設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
三、辦理地籍圖重測所需設立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能自行指界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通知書逕向重測辦理單位免費領取,若不能指界者,請勿領取,由承辦人員於協助指界時攜樁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如係法人者為其代表人)因故無法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到現場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指界或聯繫地籍調查人員另定期辦理。(空白委託書附於通知書右)
五、通知登記名義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已死亡尚未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者,得由合法繼承權利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等),憑以到場指界及認定簽章。
六、通知辦理地籍調查時間,當日如遇颱風或下雨未能辦理者,將另行通知辦理地籍調查日期及時間;如通知日期、時間無法配合到場指界者,請事先聯繫承辦人員另擇期辦理。
七、同一重測區內有多筆土地,但通知不同日期、時間而無法配合到場指界者,得聯繫重測區辦公室擇期一併辦理。如有洽詢事項,敬請利用辦公室電話聯繫洽詢。